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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管理负责人的条件和职责


能源管理负责人的条件和职责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能源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对本单位用能状况进行分析、评价,组织编写本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提出本单位节能工作的改进措施并组织实施。   能源管理负责人应当接受节能培训。   释义:   为确保重点用能单位落实各项节能措施,促进重点用能单位抓好节能工作,本条规定,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能源管理岗位,负责本单位的能源管理工作。   法律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的目的,是要重点用能单位有专门的岗位和人员来负责本单位的能源管理工作。为保证能源管理负责人能够胜任工作,本条规定了能源管理负责人应当具备以下3个条件:   1、具有节能专业知识。要做好节能工作,必须懂得节能专业知识。   2、具有实际经验。重点用能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有许许多多的环节,内部流程复杂,只有熟悉本单位实际运行的人,才有可能提出有针对性的节能目标、措施等。   3、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是经国家专业考试合格、为国家认可的技术职称。只有取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才能从事节能管理工作。   重点用能单位在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后,应当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以便于其及时接受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   根据本条规定,能源管理负责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组织对本单位用能状况进行分析、评价。如对本单位的能源消费情况进行分析,并评价哪些环节、哪些部门的能源消费是合理的,哪些环节、哪些部门的能源消费尚需进一步改进,等等。   2、组织编写本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3、提出本单位节能工作的改进措施并组织实施。提出本单位节能工作的改进措施并组织实施,也是能源管理工作的一部分,自然应由本单位能源管理工作的能源管理负责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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