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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O10012测量管理体系管理评审控制程序


测量管理体系管理评审控制程序
1.目的:
对测量管理体系进行适宜性、充分性、有效性的评价,提出改进意见,确保体系不断完善、发展。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企业测量管理体系管理评审的控制。
3.相关文件:
3.1  文件控制程序
3.2  记录管理程序
3.3  内部审核控制程序
3.4  不合格控制程序
3.5  纠正措施控制程序
3.6  预防措施控制程序
4.职责:
4.1 总经理或管理者代表负责主持管理评审,批准评审计划和报告,提供评审所需用的资源。
4.2总经理或管理者代表负责组织质检部编制管理评审报告。
4.3质检部负责编制管理评审计划,组织评审输入资料,对评审决定及措施负责跟踪和验证。
4.4 各部门、室、组负责提供管理评审资料、参与评审并实施改进。
5. 工作程序:
5.1 根据需要,管理评审在适当的时间间隔内进行,每12个月应不少于一次,需要时,可增加评审,当在以下情况发生时,应进行管理评审:
a. 整个体系有重大变化或发展;
b. 企业因计量工作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c. 国家有关计量法律、法规有重大调整;
d. 企业组织结构有重大变化或调整时;
e. 当内部审核和外部审核的结果需要组织管理评审时;
f. 顾客反馈的意见需要对体系文件做出修改时;
g. 过程业绩和纠正措施无法满足要求时;
h. 预防和纠正措施无法满足要求时;
i.以往评审、改进建议以及可能影响体系变更时。
5.2 管理评审计划由质检部负责编制,报总经理或管理者代表批准后通知相关部门、室、组。
5.3 管理评审计划包括评审目的、时间安排、参加人员及评审项目。
5.4 管理评审准备;
5.4.1 总经理或管理者代表确定参加人员。
5.4.2 有关部门、室、组准备材料:
a.近期内审结果;
b.纠正和预防措施;
c.外部质量与计量抽检结果;
d.客户反馈意见;
e.投诉;
f.其他有关计量管理议题。
5.5 管理评审实施:
5.5.1 总经理主持管理评审,相关部门、室、组负责人参加会议。
5.5.2 对内、外审纠正措施与整改情况应列入评审的内容进行管理评审。
5.5.3 对组织机构、职责分配、资源分配的适宜性进行评审。
5.5.4 做出决议,对测量管理体系文件是否修改等方面决议做出决定,并指定实施部门
单位与完成日期。
5.5.5 必要时修改计量管理方针,提出新的计量管理目标。
5.5.6 总经理、管理者代表负责组织质检部编写[管理评审报告]。
5.5.7 管理评审报告应对体系运行做出评价,并对需改进和变更的内容提出决定和措施;报最高管理者批准后,由责任部门、室、组具体实施。
5.6 质检部应做好管理评审活动的记录,并对管理评审活动的有效性实施验证。
5.7 管理评审过程控制流程图见附图。
6.相关记录表格
6.1  管理评审计划
6.2  管理评审会议记录
6.3  管理评审报告
6.4  纠正措施通知单
6.5  预防措施通知单
1.1.1 会计核算原则及科目报表
    第四十一条  公司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人员职权条例》、《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等法律法规关于会计核算一般原则、会计凭证和帐簿、内部审计和财产清查、成本清查等事项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公司采用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并按有关的规定办理会计事务。
    第四十三条  记帐方法采用借贷记帐法。记帐原则采用权责发生制。以人民币为记帐位币。人民币同其他货币折算,按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规定办理。海外企业应选定一种货币为记帐本位币。
    第四十四条  合资企业所发生的债权、债务、收益和费用等应按实际收付的货币记帐,同时应选用一种货币为本位币,将所有外币折合成本位币记帐和编制财务报表。
    第四十五条  一切会计凭证、帐簿、报表中各种文字记录用中文记载,必要时可用外国文字旁述;数目字用阿拉伯数字记载。记载、书写必须使用钢笔,不得用铅笔及圆珠笔书写。
    第四十六条  公司对公司资本坚持资本确定、资本充实的原则。
    第四十七条  公司各单位收益与费用的计算,实行分级核算,按部设帐。
    对同一时期的各项收入及与其相关联的成本、费用都必须在同一时期内反映,如应付工资、应提折旧等均按规定时间进行,不应提前或延后。
    第四十八条  公司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必须一致,非董事会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
    第四十九条  凡与公司合作经营的企业,应按合同规定的资本总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在规定期限内投入资本。具体如下:
    1.以现金投资的,应以收到或顾入开户银行的日期和金额作为记帐依据;
    2.以厂房、设备、原材料等实物投资的,应按合同规定并经检验核实的实物清单、金额、收到实物的日期作为记帐依据;
    3.以专有技术、专利权等无形资产作投资的,应以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为记帐依据;
    4.各方交付的出资额,应由政府批准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出具验资报告后,据以发给出资证明。
    第五十条  公司向其他单位投出的资金,应按投出时交付的金额记帐,所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应在投资损益科目中入帐,在利润表中单独反映。
    第五十一条  公司对境外的投资或在境外购置房屋等固定资产,必须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行。
    第五十二条  长期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使用单位用款时间计算利息。
    第五十三条  公司以单价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1年以上的资产为固定资产,分为5大类:
    1.房屋及其他建筑物;
    2.机器设备;
    3.电子设备(如手提程控电话机、复印机、电传机等);
    4.运输工具;
    5.其他设备。
    第五十四条  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为:
    1.房屋及建筑物35年;
    2.机器设备(含室内装修)10年;
    3.电子设备、运输工具5年;
    4.其他设备5年。
    固定资产以不计留残值提取折旧。固定资产提完折旧后仍可继续使用的,不再计提折;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要补提足折旧。
    第五十五条  购入的固定资产,以进价加运输、装卸、包装、保险等费用作为原价。需安装的固定资产,还应包括关税及工商税等。作为投资的固定资产,应以投资协议约定的价格为原价。
    第五十六条  固定资产必须每年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报废及固定资产的计价,必须严格审查,按规定经批准后,于年度决算时处理完毕。
    1.盘盈的固定资产,以重置完全价值作为原价,按新旧的程度估算累计折旧入帐,原价减累计折旧后的差额转入公积金。
    2.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冲减原价和累计折旧,原价减累计折旧后的差额作营业外支出处理。
    3.报废的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减除清理费用后的净额)与固定资产净值的差额,其收益转入公积金,其损失作营业外支出处理。
    4.公司对固定资产的购入、出售、清理、报废及内部转移等都要办理会计手续,并设置固定资产明细帐进行核算。
    第五十七条  凡单项债权(不论境内外)帐龄超过1年仍未回收时,各核算单位按年度提取10%的比例提取坏帐准备金。
    第五十八条  公司主要的会计报表有如下几种:
    1.资产负债表(年、季、月);
    2.损益表(年、季、月);
    3.股息红利分配方案(年度);
    4.财务状况变动表(年度);
    5.专用基金明细表(半年);
    6.固定资产增减变化表(月);
    7.银行贷款增减变化表(月);
    8.现金出纳月终盘存表(月);
    9.提取坏帐准备金明细表(月);
    10.应收、应付和预付款项明细表(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