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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的形成


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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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企业制度的重要构成部分,企业社会责任标准是引导和评价企业社会责任实践的关键性工具,反映了社会经济发展需求。20世纪末,随着全球社会责任运动的推进,各种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应势出炉,且成为企业竞争力的核心性衡量指标;相关学术研究随之跟进。比照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内容、影响因素等论题的主导研究,有关“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形成的缘由”等源头性问题则处于无定格范式的境地,所以本文尝试从综合社会契约视域出发,厘清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的形成机理。希望通过“寻源”,帮助判断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的合理性、科学性和适用性。

  (一)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形成的研究现状

  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的概念界定较少且含糊。有代表性的定义是: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特指企业管理主体,在各种重复性管理活动过程中,针对企业行为涉及社会领域产生的影响或后果,所形成的共同认识及建立在这些共同认识基础之上做出的相关规定(李立清、李燕凌,2005)。该定义点明了责任标准实质就是一种规制。

  作为社会责任领域的管理范式,企业社会责任标准是一个蕴含针对不同利益相关者的标准体系,有IS09000质量管理标准、IS014000环境管理标准等单项标准;常指综合性责任标准,如企业生产守则、IS026000社会责任指南、SA8000社会责任标准等。如今已有400多份影响较广泛的国际、国家、行业、区域、企业等层级社会责任标准,引导企业实施社会责任(刁宇凡、周立军,2012)。

  确定企业社会责任标准是衡量履责水平的关键点,也是利益相关者利益博弈的聚焦点,所以研究其形成缘由和过程是责任标准问题的重要起点,但其研究视角略显单一,内容较浅薄。

  21世纪初,SA8000标准被当成社会责任标准的代名词(易露霞,2005),因此大部分学者通过SA8000来研究社会责任标准的形成问题。例如,黎友焕(2007)从经济全球化大背景出发,指出SA8000是国际市场上竞争格局失衡的产物,而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催生SA8000.刘瑛华(2006)、王虹(2005)从制度经济学视角,主张SA8000属于强制——诱导型制度供给。近年,少数学者开始关注IS026000,提出IS026000是利益相关者参与制定以缓和协调各方矛盾的重要国际标准(李伟阳、肖红军,2011)。

  由上可见,关于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形成的研究已初现雏形。学者们尝试从利益相关者的角度阐释社会责任标准的形成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企业推动履行社会责任的直接约束力。但其局限性有:(1)以SA8000代替社会责任标准不具普遍性;(2)只从国际社会责任运动层面分析其源头,较少从微观角度剖析,难以解释其实施主体的内驱力;(3)尚未明确其形成机理。以利益相关者为基础的综合社会契约论则是该问题研究的新视角。

  (二)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形成机理研究的新视域:综合社会契约

  企业与股东、员工、消费者、供应商、政府等利益相关者之间存在一系列多边契约;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则是契约的表现形式之一。在契约理论基础上演化而成的综合社会契约论,为分析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形成提供了理论依据。

  综合社会契约理论于1994年由托马斯·唐纳森(Thomas Donaldson)和托马斯·邓菲(Thomas W.Dunfee)共同创设。该理论吸纳了古典契约、社会契约论关于法律契约的思想内核,同时超越了传统理念,坚持一种更广泛的、包括显性契约和隐性契约的社会契约,提出企业是利益相关者显性和隐性契约的载体,企业与利益相关者之间所遵循的所有契约形式总称为综合社会契约。

  之后,学者进一步充实综合社会契约论。就契约构成而言,李淑英(2007)赞同社会契约既包括法律契约,也包括涉及国家、社群等彼此同意的价值、基本信念、目的、行为规范及期望的隐性契约,该观点明晰了隐性契约的内涵;Fritzsche(1997)勾勒了最高规范、宏观和微观3个层面的综合社会契约,从而明示了契约的层级分布。

  部分学者拓展综合社会契约论到社会责任问题。李淑英(2007)提出,由于企业与社会的契约关系,所以企业有义务遵守双方契约,要求企业必须符合社会期望而尽责。可见,综合社会契约是联系企业社会责任与利益相关者利益要求的重要纽带(陈宏辉、贾生华,2003),社会责任标准则是责任的契约形式。除了静态性外,综合社会契约还极具动态性。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企业与社会的契约关系不断演进,企业与利益相关者间的合作剩余分配随之而变,企业社会责任问题得以凸现,企业社会责任标准亦随之成型,其显性标准和隐性标准动态调整。

  在综合契约形成过程中,企业充当着中心签约方的角色,利益相关者可分为显性契约方和隐性契约方。其中,显性契约方主要包括股东、员工、消费者、采购商等直接利益相关者;政府、非政府组织(NGO)、社区、行业协会、媒体等间接利益相关者属于隐性契约方。如图1所示,企业社会责任标准正是在企业和社会不断变化的社会契约关系中,作为中心契约方的企业和显性契约方、隐性契约方等利益相关者之间逐渐明确的一系列自愿或约束的显性和隐性契约责任标准体系。

 

  (三)综合契约方协同推进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的形成

  企业社会责任标准一旦形成并执行,将影响各契约方利益,所以其出台非一蹴而就,是综合契约方长期协同推进而成。

  在众契约方中,显性契约方直接推动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的出炉。在“股东至上”的古典责任观影响的年代,企业把维护股东的权益成为主要的责任标准,而对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责任及其标准则显缺失或缺漏。随着“利益相关者至上”的现代社会经济观被广为接纳,员工、消费者、供应商等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社会责任需求逐步增加及维权意识不断增强,他们纷纷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给企业施压和谈判,最终促使互利的责任标准的诞生并督促实施。如20世纪90年代,欧美企业员工集结工会、NGO、行业协会、媒体等,发动劳工运动抗议“血汗工厂”,争取加薪、改善工作环境等;消费者也以购买“有责任的产品”为名反对“血汗工厂”。在外在压力下,为了赢获企业的美誉度和员工的忠诚度,企业与员工通过谈判,逐渐在薪酬、工作时间、健康与安全等方面达成共识,形成企业内部的劳工标准。

  隐性契约方极力倡导企业社会责任标准。面对日趋严峻的全球性可持续发展问题,20世纪80年代始,国际组织、欧美国家、NGO、行业协会、媒体等大力宣传社会责任的重要性,兴起保障消费者、人权和劳工权益、保护环境、消除贫困、遏制腐败等方面的社会责任运动,倡议并制定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在众责任标准中,IS026000最具国际影响力,其产生的背景与各方利益集团的权力制衡独具代表性。在产业、政府、消费者、劳工、非政府组织、科技、支持和服务等6组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下,经过6年多磋商,IS026000于2010年11月应运而生(李伟阳等,2011)。

  基于价值观、企业经营者和管理者的责任意识、企业履责能力等因素,企业一般暗含着一套符合企情的隐性责任标准。但企业为了实现自身的战略发展目标,在各契约方的压力下,企业内部的责任标准也将螺旋式提高,这在我国企业员工责任标准上尤为突出。随着劳动者维权意识增强,在员工、消费者、政府、行业协会和媒体等共同作用下,逐渐推高了员工责任标准,企业则主动或被动地提升对标意愿。

  鉴于企业和各契约方相互力量的制衡,综合契约方的关系得以重构,契约方方的期望或利益逐渐达到均衡,进而形成相互之间的责任标准。

  (四)企业和各契约方博弈导出企业社会责任标准

  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的最终形成,是企业与各契约方之间力量抗衡和多重博弈的结果。

  短期内,企业和显性契约方为了各自利益的最大化,将导致企业社会责任的“囚徒困境”:企业的最优策略是选择机会主义行为,形成不成文且利于自身的隐性责任标准;企业与相关契约方利益失衡导致心理契约被打破,利益相关者采取不合作行为,以此来对峙企业的低责任标准行为。为了达到帕累托最优,就长期而言,经过重复博弈,企业与各契约方通过策略互动,双方多重谈判后,最终将达成合作剩余分配的子博弈精炼均衡,从而形成互利的责任契约,即公诸于世的显性责任标准。

  以SA8000标准为例,是否导入该标准充分体现了企业与员工的博弈过程。在机会主义意识支配下,为了短期利益,企业一般不导入$A8000,采用低于SA8000要求的劳工标准,如拖欠员212212资、过长的工作时间等。一旦心理契约违背后,权益受损的员工往往通过消极的工作行为和态度表示不满,如采用“用脚投票”方式,即离职来抗衡企业强权。为了寻求帕累托改进,获得长期利润,企业必须满足员工心理契约的期望,经过双方就薪酬、工作时间等标准的谈判,企业将逐步导入SA8000标准,显现博弈均衡的状态。

  目前,消除“劣币驱逐良币”现象的责任标准博弈案例,当属跨国公司的生产守则运动。欧美跨国公司作为全球采购商,要求供应商按既定的生产守则承担社会责任。因此,为了获取订单,企业就必须与采购商订立责任契约并担责,否则将取消其供应商资质。另外,跨国公司采用验厂制,督促供应商隐性与显性责任标准的高度统一。

  企业与各契约方进行利益的多重动态博弈,最终通过企业社会责任标准这种制度安排,满足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经济、法律、伦理、慈善责任的心理契约期望,达成全面的契约均衡。

  (五)结论

  综上所述可见,企业社会责任标准是居于综合契约方协同推动下,经过企业与契约各方之间较量和多重动态博弈后的隐性契约和显性契约安排。惟有立足于综合社会契约者的利益所形成的企业社会责任显性标准和隐性标准,充分体现责任标准的阶段性和适度性,并真正内嵌于企业责任文化中,才能促进社会责任标准的有效实施,而不至于被动承担社会责任或把社会责任仅仅作为责任营销的手段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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